导致无法正常读取淮安条码的首要原因
导致条码扫描器无法正常读取淮安条码的首要原因:
1可能是因为扫描条码没有开启。对于一些特殊的扫描网的条码而言,其在出厂设置中是处于关闭的状态,需要按照使用说明书将其开启对应条码类型才可正常读取条码信息。
2若阳光照射角度造成其反射光的出现,也是难以读取条码信息的。对于扫描器而言,一旦感光器达到所设定的饱和区域的话,那么就无法正常的读取条码的信息。或者是因为扫描的距离远近不当也无法进行扫描,毕竟其扫描范围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3如果本身条码不符合相关标准,比如出现条空的对比度不高或者是宽窄的比例出现问题的话,都是会影响到条码的扫描。而且如果出现打印不清楚或者是残缺的情况,也是会影响到其正常的扫描工作。
条形扫码器无法正常扫描的常见因素就是这些。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就会影响到扫描的结果。要尽可能的避免这些因素的存在才能提升扫描效率。除此之外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扫描的角度一定要把握好,垂直扫描是无法保障扫描结果的。
金属条码识读距离为0.3m~5m;最窄条码宽度可达0.2mm;金属条码签的厚度为0.06~0.20mm,重量轻、其韧性高于纸码,而可弯曲度与纸质条码签一样,能承爱一定力的外物对它的搓揉和碰击,而不影响其识读效果。在生产时可制成连号流水码或各种不同内容的条码签。
金属条码签耐腐蚀、耐高低温(-40℃~200℃),抗风、雨、雪侵蚀和日晒,寿命长达15-20年,是目前唯一能在户外环境下长期使用的薄韧型条码。金属条码可采用常用的激光扫描器识读,也可采用CCD、笔式描器或槽式识读器来识读。金属条码系统能广泛应用于自动控制、检测、自动化管理,如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上用于登记、收费、防盗等;用于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武器弹药、军事仓库的管理系统;重要证照、信用卡的保密登记及管理。
在防伪领域、由于金属条码制作的独特设备与复杂工艺,难于仿造、复制;同时,该技术不同于其它通用技术,它是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立项的专利垄断技术,故不易流失。金属条码可根据用户需要而变化条码内在信息,赋予每条金属码签不同的内容,无法破译。将金属条码签粘贴于物体表面,在打假防伪中,不但从直观视觉可以区分未带金属条码的仿冒产品,还可从自动识别这一技术确认内在信息加以鉴别,使执法者和消费者都十分方便的分辨仿冒伪劣产品。
金属条码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被评价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新产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条形码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医疗行业本身的信息化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再上马一些条形码项目,会让管理更有序,医院的效率也会更高。但是单纯的条形码应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是不可能应用成功的。因为,如果医院或者药店只知道病人是谁,在哪里等等,对于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没有任何实质的用处。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在原有IT系统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更为重要。普通门诊应用方案:
一、挂号处在患者进入医院挂号时,则凭身份证办理挂号,系统即时用其身份证号生成"身份登记卡",卡上会有:身份证号、对应身份证号的条形码、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资料。
为确保患者条形码的唯一性及通用性,设定用身份证号码为条形码的基础(如果患者没有身份证,则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区别于身份证号的号码)。由于患者在医院内的具体资料经常改变,条形码建议采用一维条码。"身份登记卡"的材质可采用耐用性较强的加厚PET,以便长期使用。
身份登记卡主要的作用:
1、患者在登记了第一次的个人资料后,下次再来时,无需再次输入,提高挂号办理速度;
2、患者在登记后,在本医院内往后的所有活动都可用条形码确认身份并记录在计算机之中,方便以后调用;
二、诊室
患者到医生处看病时,医生可利用已联网的终端机,用条码扫描仪读取患者的登记卡上的条码后,查询患者的病历和以往的检验记录;
当患者需体检时,在医生取样之后,即在标本上贴上即时打印出来的,标有患者姓名及条形码的标签,这样的标签会比现有的用纸包的方式更简洁,并可减少差错率。(在检验科采集标本时亦使用同样方法。)
计价、收费处
扫描患者登记卡,读取条码,收费并将确认资料传送至检验科或药房。
检验科
在检验科收到并检验标本后,用扫描仪将患者的条码扫描入计算机,首先确认收款,然后在自动生成(已含有患者资料)的检验表格上输入检验结果,并打印出来,因医生可在联网计算机上查询检验结果,故此单交是供给患者参考、留底。
三、药房
药房在收到收费处的确认付费信息后,开始配药,并在配好药的包装上贴上注明患者姓名及服用方法的标签(以便患者确认,防止出错),完成配药后在显示屏上通知患者取药。在扫描读取患者登记卡的条码信息确认身份后,将药发给患者离开。住院应用方案:
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如将已有的登记卡出示给入院处,工作人员只需扫描卡上的条码就可以将患者以往资料调出,完成患者的资料的输入,无需重复输入。
患者的手环上同时印有可见数字和条形码,便于院内身份确认及资料查询。手术应用方案:主要用于患者身份确认。
在患者上手术台前,护士负责扫描患者的条形码,由计算机确认,使确认患者身份的手续更易得到实施,不会出现差错。
医院内使用条形码进行管理的优点:
1、理挂号及入院时,患者资料无需重复输入,提高处理速度;
2、药房和手术室,患者身份可由计算机即时确认,杜绝差错现象;
3、患者使用"身份登记卡",医院可更好的管理病历,医生可更方便的随时查阅,并可将患者的门诊及住院的以往检查资料同时调出作为参考;
4、使用身份证作为登记号,更易与社保或其它医院外的数据系统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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