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现有的产品淮安条码条形码很容易被仿造,且让消费者很难识别。最近,韩国的科学家宣布,他们发明出了一种DNA产品条码,有了它,造假者只能望尘莫及。传统的产品条码主要通过印刷后贴到产品包装上,而DNA产品条码则是用一段DNA序列号形成DNA产品条码,喷到产品上。要输入验证该条码需一台特制的机器,这让造假者无机可乘。
科学家表示,通常DNA条码稳定性差,容易被腐蚀破坏。而他们将这种条码装入了一种由无机物质制成的纳米胶囊中,这样一来,DNA条码就像穿上了一件防护服,再也不会和产品中的生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此外,在口蹄疫、疯牛病爆发的时期,DNA产品条码还可以用来精确检测出疫区出产的产品。科学家预测,DNA产品条码一旦推广,将能大大提高人们对于产品的信任度。
现在很多人都有一个意识就是打开手机先,那么真的可以辨别真假吗?这个码到底是什么?首先商品上会有一个条形码,有的商品还会有,这个码是商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中国物品条形码中心申请,经过审核后会颁发成员证书,以及淮安条码卡,进入后台可以生成自己的产品专属的条,大家通过会体现该产品的基本信息和公司信息,也可以说条码就是该产品的身份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首先他是经过资质认证的,经过监管的。
带有条形码的名字图片怎么制作的?
在淮安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好条形码之后,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中将条码文字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
然后在条形码下面绘制一个普通文本(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绘制好之后,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添加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淮安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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